觀世音菩薩大悲加持法會 ——感言分享(三十六)-當我拍打頭頂時,竟然響起了巨大如敲鼓的響聲!
觀世音菩薩大悲加持法會 ——感言分享(三十六)- 當我拍打頭頂時,竟然響起了巨大如敲鼓的響聲! 感恩頂禮 […]
觀世音菩薩大悲加持法會 ——感言分享(三十六)- 當我拍打頭頂時,竟然響起了巨大如敲鼓的響聲! 感恩頂禮 […]
關於『「四明行、四暗行」考驗弟子,不是聖者,即是邪師』的補充 『「四明行、四暗行」考驗弟子,不是聖者,即是邪師』發表後,有行人提出:『「密宗根本十四戒」、「上師五十法頌」二部法中所定之師,也是以您此篇講解之法義標準來量師嗎?』 鄭重告知廣大行人,首先我們必須弄清楚三個問題:什麼是法?什麼是戒?什麼是鑒規?由於篇幅關係,此處最簡單最粗略地講述什麼法,戒和鑒規就不在這裡講了。法,是必須建立在緣起、儀軌、本尊、護法、觀修、咒語、手印、願力、回向等之上的系統修持,這才是法,少了以上任何一條,都不屬於法。當然,這裡所指的法,不是指有為法、無為法、諸法、無自性之法,而是修學佛法之法。也許你的上師沒有將法的概念告訴你,你才把《密宗根本十四戒》和《上師五十頌》說成二部法。一定要清楚,《上師五十頌》不屬於法,那是一位祖師——印度大班智達跋維帝瓦大師他個體制定的敬師條款,而『瑜伽根本十四戒』也不是法,那是密宗戒律。至於『六類師資』(亦稱師資六聖量、六資聖量)和明行暗行考驗弟子的師資標準,不是法義,而是鑒規格位戒條。拉珍何德何能,怎有資格講此無上聖規,只不過碰巧早一點學到了這個聖規而已。『六類師資』及明行暗行考驗弟子的師資標準,是十方諸佛共同遵從之鑒規標準!無論何宗何派,無論什麼身份地位的上師,都應以佛陀法定的師資標準去衡量他/她的師資。 第三世多杰羌佛在十年前做大法王時曾開示:『世傳「上師五十頌」,害生百千萬,罪障無窮,微載功德,助生成道,猶然可取,難矣!何以治哉?故之,因果使然,大事因緣也。』我不解請問:『難道「上師五十頌」不好嗎?』第三世多杰羌佛說:『好!』我說既然好,又為何罪障無窮呢?佛陀言道:『精寡劣盛之故。』我那時大為吃驚,很不明白,為什麼「上師五十頌」會罪障無窮,而功德微弱呢?現在想來實在慚愧,好一句『精寡劣盛』,道破真諦! 凡證量達到聖德師資者都知道,《密宗根本十四戒》《上師五十頌》具有雙重性,一者是功德無量,二者是罪過無窮。施於諸佛菩薩之正師,則功德無量;為邪師、騙子妖孽所用,則罪障無窮。當今末法時代,在一萬個具上師稱謂的人裡面,可以說九千九百九十多個都是邪師、騙子師,這是什麼概念?精在只有幾個,劣在九千九百多個,這『上師五十頌』『密宗根本十四戒』不正成了邪人用來斂財利己的絕佳手段,不正是罪障無窮了嗎?那九千九百多個邪師騙子把『根本十四戒』『上師五十頌』作為防身利器、招財寶鼠,對這些人,難道我們也要拿《密宗根本十四戒》《上師五十頌》去面對嗎?總得要查查他是金子還是破銅吧?因此,作為真正的修行人,必須依師資六聖量來印證那些口口聲聲用『根本十四戒』『上師五十頌』約束弟子的上師,印證他們是屬於那九千九百九十多人中的一員,還是萬分之幾中的一員。 […]
觀世音菩薩大悲加持法會 ——殊勝無比 現場感應追記 (三十一) […]
聯合國際世界佛教總部公告 (公告字第20150112號) 關於最終聖考已經考上藍釦三段的考人,是已經具備資格入考金釦一段了,但是要注意,金釦的入考法有兩種,一是由輪迴八風陣繼續入考金釦一段,二是停下八風陣入考,而另行選由金剛陣入考金釦一段。但凡先由金剛陣入考者,必須在報名時就有註明。凡選由八風陣繼續入考金釦一段,如果沒有考過關,會照常保留藍釦三段的成就身份,發給證書袍裝。但是,一旦考上藍釦三段時,也有權不選八風陣入考金釦一段,而另選金剛陣入考金釦一段,如果在金剛陣中失敗沒有考過關,也照常保留之前在八風陣中考到的藍釦三段的成就身份,發給證書袍裝。可是,如果是之前已經由八風陣考上了金釦一段,而又再來由金剛陣重考金釦一段,這就會造成如果在金剛陣中沒有考上金釦一段,之前在八風陣中考上的金釦一段則不復存在了,說明該金釦一段處於金釦初期或生起次第階段,無法承受金剛陣的壓力,加上之前已經考過八風陣拿到了金釦一段,之後自己沒有把握而又再次試考金剛陣,就有輕慢八風陣本尊的黑業,金剛們不予認可!!!這種情況,要等到第二年再有機會經由八風陣或金剛陣重考了。 另外特別注意,有的人在報考時,申請上寫的是我報考藍釦二段或藍釦三段,或者說我報考日月輪或金釦一段。這類報考上並無四大類中的具體德條,本尊和護法終審時會作為四大類的全部考核,也就是說比20150109號公告上的全部經律論和儀軌法加起來還要多得多,這類報考人最終只能考個零分,藍釦一段也拿不到,如果是原來就持聖德證的人,這時只會獲得退聖成凡的結果,原因是前幾年的段位是德條性的,而且並非聖考定的,是不確切的!! […]
觀世音菩薩大悲加持法會 ——殊勝無比 現場感應追記 (二十二) […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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